新葡的京集團350vip8888教授及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退休與延聘工作管理辦法
上體院院字(2003)8號
為了促進我院教學、訓練、科研等各項管理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充分發揮高級專家對學科建設工作的指導作用,保障研究生導師隊伍的力量,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文件、人事部(人退發[1990]5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院師資隊伍建設的實際情況,對教授和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以下統稱“教授”)的退休年齡和到達退休年齡后的延聘工作按以下辦法進行管理。
一、退休年齡
教授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
二、延聘條件和期限
教授到達上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根據教學、訓練、科研以及學科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本人愿意、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延聘,每次申請延聘年限為1年。
1.1993年底以前國務院確定的博士生導師,同時享受導師崗位津貼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8周歲;
2.1993年底以后確定的博士生導師,同時享受導師崗位津貼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5周歲;
3.2002年底以后確定的博士生導師,同時享受導師崗位津貼的教授,可以延聘至63周歲;
4.擔任學院重點運動項目一線主教練的國家級教練員,由重競技中心根據需要確定;
5.擔任國家與市級政府機構其他重要職務的教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延聘手續
1.各部門依據本辦法,須提前3個月向人事處遞交延聘申請,申請表應按要求填寫并經本人簽名。
2.人事處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四、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凡此前延聘的教授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辦理。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