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團350vip8888關于貫徹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實施意見
上體院院字〔2003〕44號
為了貫徹《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保障我院女教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規范辦理手續,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女教職工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條件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女教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是我院在編制的女教職工;
(二) 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同時繳納社會保費的;
(三) 屬于計劃內生育的;
(四) 在市衛生局、醫保局規定設置的產科、婦科的定點醫療機構生產或流產的。
二、女教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限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的生育婦女,按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 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妊娠7個月早產的,除按正常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 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2)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女教職工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本人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個人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四、教職工生育醫療補貼標準
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的女教職工除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還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補貼,生育醫療補貼標準為:
(一)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補貼為2500元;
(二)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400元;
(三) 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200元。
五、女教職工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及生育醫療費補貼的程序與時間
(一) 女教職工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及生育醫療費補貼的程序符合《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的女教職工生育后,由本人或家屬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樣表附后),由學院計劃生育辦公室與人事處確認蓋章、本人、在返所屬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到學院所屬的區社會保險中心(楊浦區社會保險中心地址:江浦路736號)申報領取生育生活津貼
(二) 女教職工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及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時間符合享受生育保險條件的生育女教職工必須在生產或流產后90天以內,按上述申領程序辦理申請手續,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1) 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2) 生育人的身份證:
(3) 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須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六、女教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精神,女教職工在生育期間享受生育社會津貼后,單位可不再發放其產假工資。為了體現學院對生育期間女教職工的關心,增強女教職工的敬業精神,同時確保女教職工在生育期間個人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女教職工在規定申領生育生活津貼期間,學院仍按本人生育前的職務工資、職務津貼、物補,醫補四項標準發放;其他工資和津貼停發。產假期滿恢復正常工作的,本人持所在部門證明到院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后,恢復正常工資。
七、本實施意見自批準發文之日起實施。
八、本實施意見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