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團350vip8888教師參加培訓和學術交流工作管理辦法
上體院院字〔2006〕127號
第一條 為了加快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學歷層次和整體素質,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教人[1996]29號)、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參加培訓和學術交流工作的主管部門是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處、國際交流處等職能部門以及各系(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凡學院在編在崗,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年度和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師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的“培訓”是指學院在編在崗的教師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業務進修;“學術交流”是指國際科學研究合作,國內、外訪問學者和受聘于國外大學任客座教授或研究員等。
第五條 教師應當通過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訪問學者、課程進修、在職社會實踐等形式積極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業務素養,為學院的重點學科和新興學科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第六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教師參加培訓和學術交流,并為教師提供必要的條件。
鼓勵和支持教師跨學科(專業)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進修學習。
第七條 攻讀碩士、博士學位
(一)具有學士學位的專任教師,在近五年(自2003年至2008年)內,要努力通過各種途徑攻讀并獲得碩士學位。
教師報考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必須在學院工作滿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報考在職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三次以內(含三次)被錄取的,學院將資助三分之一學費,獲得碩士學位資助經費最高不超過6000元,獲得博士學位最高資助經費不超過10000元。
(三)在職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教師,可以申請脫產半年(碩士)或一年(博士)時間用于學位論文工作;非脫產期間的年平均教學工作量原則上不低于規定教學工作量的70%。
脫產完成學位論文工作期間,發給基本工資和各類津貼,但不享受院內崗位津貼。
(四)脫產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按所簽協議執行。
學院對獲得碩士學位的教師給予人民幣3000元獎勵,對獲得博士學位的教師給予人民幣5000元獎勵。
(五)在規定學習期間,由于個人原因無法按時完成學業,無論計劃內還是計劃外的碩士或博士生均要按年學費的100%交付超期學費。超期的其它費用,參照自費生的收費辦法執行。
超期仍未完成學業或中途終止學業的碩士或博士生,應當返還學院減免的學費和一定比例的崗位津貼。
享受脫產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教師,最終未完成學業,應當返還除交付“四金”以外的工資總額。
(六)2004年1月1日以后進校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原則上將不享受相關學費資助和獎勵政策。特殊情況須經人事處審核,并報院長辦公會議批準。
第八條 訪問學者
(一)擁有碩士以上學位、從事課題研究工作的講師以上教師,可申請國內訪問學者;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具備外語實踐交流能力、從事課題研究工作的副教授以上教師,可申請國外訪問學者;從國外獲得課題研究經費或受聘于國外大學任客座教授和研究員的教師,可申請以訪問學者身份赴國外開展課題研究工作或其他學術活動。
(二)申請做國內、外訪問學者的時間一般為一年以內。
(三)學院單方面派出的訪問學者,所需經費由學院承擔或由學院、學科和個人課題研究經費共同承擔。
由學院與其他院校合作科研項目派出的訪問學者,原則上由課題研究經費承擔所需經費。
自費訪問學者,按所簽協議執行。
第九條 課程進修和業務學習
學院為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學院工作滿兩個聘期,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教師每學年提供7天帶薪脫產業務學習時間,用于科研、學習和培訓等活動。教師脫產業務學習時間可逐年使用,三年內可累積使用,但不得提前使用;教師脫產業務學習必須經系(院)和教研室批準,并報人事處備案。
第十條 管理
(一)對申請培訓的教師,實行協議管理。
(二)對于教師提出參加培訓的申請,各系(院)、教研室應當根據學科建設的需要,有計劃地作出妥善安排。
(三)教師完成培訓后,應當向所在系(院)、教研室遞交書面匯報材料。
第十一條 其他
(一)黨政管理干部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新葡的京集團350vip8888教師培訓和學術交流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上體院院字[2003]第128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