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博士后住房管理的實施辦法

    日期:2013-11-07瀏覽:

    關于博士后住房管理的實施辦法

    上體院院字〔2012〕74號

    根據教育部學位辦關于認真做好高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切實加強高校博士后各類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博士后住房是指本校專供博士后進站研究所需的過渡性周轉宿舍。由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報院長辦公會審核通過后,學院后勤產業管理處會同人事處,根據學院批復及本人需求,制定入住方案,由后勤產業管理處與入住對象簽訂《博士后宿舍租賃合同》。學院委托后勤服務中心實施博士后住房的物業服務與管理。

    二、學院對博士后宿舍租金實行優惠,其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5元,采用“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的方式,由后勤產業管理處向入住對象收取。第二次結算房租的日期為該輪期的前十天,以此類推,如租賃對象逾期20天不交付房租,將被視作自動退房處理。

    三、博士后宿舍租賃期限是根據學院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出具的《博士后進站錄用函》注明的時間為入住起始時間,最高租賃期為兩年零三個月。如遇博士后延長在站時間需續借宿舍,應由本人向后勤產業處和人事處提出續借申請,報學院審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續借合同,續借時間不得超過1年,并按延時租賃的標準即每平方米每月8元執行。

    四、.學院為博士后宿舍配置學習與生活的基本家具及電話機等設施,租賃對象在租賃房內產生的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和物業管理等其他費用,概由承租人按月向管理部門與單位支付。退房時,承租人應先向后勤服務中心結清全部費用,再向后勤產業管理處辦理退房手續。

    五.博士后宿舍僅限于博士后本人及其家屬居住,不能轉借他人居住,更不能移作他用。若有違反,院后勤產業管理處將會同人事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及后勤服務中心,責令其立即整改,對經教育仍不整改者或情節嚴重者,將采取終止租賃協議,收回住房等其他行政處罰,對違反國家法規法律的行為,將報送司法和其他主管部門處理。

    六.承租人應當自覺遵守“五不規定”,即: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進行裝修;不得擅自調換門窗;不得在住宅公用部位擺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移裝公用設施;不得違章用電等。

    七.宿舍物業維修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執行。承租人在退房時,應保證家具和家電等設備完好,若屬人為損壞,承租人應承擔維修所需費用或照價賠償。對承租人在居住期內進行的房屋裝修,不論其投入多少,退房時學院概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因學校需調整宿舍或動遷宿舍等,則由學院負責妥善安排,所簽租賃協議自然終止。

    八.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原《新葡的京集團350vip8888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上體院院字[2007]103號)文件中《附件三》同時廢止。本辦法由院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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